深圳不再要求網約車司機 “有戶籍或持有效居住證”
記者昨日從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政府近期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10部規章修改后重新發布。
這10部規章分別是:《深圳市房地產登記若干規定(試行)》《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深圳市龍華現代有軌電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深圳經濟特區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與強制維護實施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深圳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記者查閱到,《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規定。也就是說,新版規定對網約車司機不再要求“有戶籍或持有效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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