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居間費怎樣交稅?居間費如何納稅
依法繳納相應的稅務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職責,不管是什么工作崗位的人,只要我們的收入和產生的利益金額到達一定的數目之后,都是要繳稅的。那么個人居間費怎樣交稅?下面小編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個人居間費怎樣交稅
居間費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假設您一次性拿到1000萬,那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1-20%)=800萬有一種速算方法: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元800*40%-0.7=319.3萬。
1.居間經紀代理的異同
⑴三者的相同點
居間、經紀、代理作為經紀人的三種不同的活動方式,廣泛存在于社會經濟活動中。這三者之間具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都是屬于第三產業中特殊的服務業,除了為交易雙方提供特定的服務外,都不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除了擁有少量的經營資本外,一般都不擁有任何商品;都不從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領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后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取傭金收入;開展業務活動投入的經營資本一般都不大,經營成本都不高,承擔的經營風險相對都較小;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點
居間、經紀、代理三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名義不同。居間和經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②責任不同。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經紀是經紀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經紀人自己;而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③與委托者的關系不同。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經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托人在與經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后,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④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經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并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作一些調整。
⑤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經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后由經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后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
⑥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經紀人、代理人在經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2.居間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3.合同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人在收取一定的居間費用之后,就要計算相應的稅務,這是居間人應該注意的問題,然后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繳納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