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政策解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自2019年實施以來,引導深圳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推動深圳入選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提升了“深圳質量”內涵。為進一步調整優化我市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政策,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21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要求各地進一步調整完善資助和獎勵等政策,全面取消對專利申請的資助,重點加大對后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
2021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國發〔2021〕30號),其中要求“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全面取消對專利和商標申請階段的資助和獎勵,更好保護和激勵高價值專利。”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要求及市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我局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深府辦〔2018〕16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辦〔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19〕2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市財政部門、市司法部門的指導下完成了《操作規程》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
堅持知識產權質量導向,取消了對PCT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以及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發明專利行為的資助,新增促進高價值、高質量專利培育工作獎勵。
(二)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
新增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資助、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審查資助,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
(三)優化調整資助項目
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業務需要,新增12個資助獎勵項目,除前述的4個項目外,還包括深圳市商標品牌基地培育資助、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補貼、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提升資助、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獎勵、深圳市商標品牌指導站培育資助、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資助,并在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條款中增加廣東省專利獎或杰出發明人配套獎勵。取消了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配套獎勵、中小學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資助。
(四)調整部分條款資助獎勵標準
一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發明專利授權資助不得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50%的相關要求,大幅降低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和在歐洲、美國、日本、韓國、英國獲得專利授權的資助標準,并取消了在其它國家和地區獲得專利授權的資助;二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資助要以“不超額獎勵”為原則、確保創新主體所獲獎勵總額不得高于實際發生認證費用的有關要求,降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后資助標準;三是根據調研和征求意見的情況,調整了部分項目的資助標準及年度資助(獎勵)規模上限。
三、修訂后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操作規程》共四章,分別為總則,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組織與監督管理,附則。全文共有四十八條,資助和獎勵項目由24個增至29個。具體內容是:
(一)第一章“總則”(第1-4條),明確了《操作規程》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部門、基本原則、主要用途等。
(二)第二章“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第5-34條),明確了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運用能力提升、保護能力提升、宣傳教育培訓、服務能力提升等各領域資助或獎勵的對象、范圍、條件、標準及申報材料。
(三)第三章“組織與監督管理”(第35-43條),明確了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評審、管理及資金撥付程序,資助(獎勵)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預算的處理,不予資助情形,事中項目管理,申請人、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的責任和義務。
(四)第四章“附則”(第44-48條),對相關術語和事項進行說明,明確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