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避免混淆行業和收入性質
2022年即將過去,許多企業正在緊鑼密鼓地對今年的稅收優惠享受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近期,深圳市稅務部門在利用稅收風險大數據開展篩查時發現,部分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存在錯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后續申報不當等風險。建議相關納稅人及時對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享受情況開展自查,并以點帶面,強化企業稅務風控。
風險點一:
混淆行業及產業,誤判斷適用條件
A公司是一家注冊于深圳市前海的物流科技企業,2021年全部銷售額為3.8億元。其中,運輸服務發票銷售額3.22億元,物流輔助服務發票銷售額3600萬元。企業認為,自己屬于現代服務業,可以享受按照10%比例申報增值稅加計抵減,全年加計抵減進項稅額271.3萬元。但是,經稅務部門核實,該納稅人混淆適用行業,不應該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允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一般來說,納稅人的行業歸類,根據其開具發票的品名進行實質性判斷。結合發票開具品名來分析,A公司運輸服務發票銷售額占總體銷售額的84.79%,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的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A公司其實是混淆了不同稅種享受優惠的條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條件與增值稅優惠政策適用條件,分別由其對應的政策文件規定,不能直接等同。
最終,A公司進行整改,補繳了增值稅。
風險點二:
混淆生產與生活,超比例加計抵減
B公司是一家注冊于深圳市羅湖區的物業管理企業。2021年全部銷售額為918.7萬元,其中企業管理服務發票對應的銷售額為523.1萬元。當年,企業按照15%比例申報增值稅加計抵減,全年實際加計抵減進項稅額21.6萬元。經稅務部門核實,該納稅人混淆生產性與生活性服務業的概念,錯誤地適用生活性服務業進項稅額加計抵減15%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規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15%政策”)。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物業管理屬于企業管理服務,而企業管理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不屬于生活服務。這意味著,物業管理服務屬于現代服務。B公司并非87號公告所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而是現代服務納稅人,故不能加計抵減15%,而應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按照10%比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核查中,B公司認為其為居民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與為寫字樓、商務樓宇提供物業管理性質不同,應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的生活服務中的其他生活服務。但是,對于物業管理服務,我國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并不會因其所屬物業項目不同,而將其細分為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已對行業歸類做了明確規定。少數管理居民小區物業項目的納稅人,以經驗判斷自己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其實是混淆生產性與生活性服務的概念。
最終,B公司調整增值稅申報,補繳了增值稅。
風險點三:
混淆收入性質,未確認應稅收入
C公司是一家注冊于深圳市羅湖區的廣告服務企業。2021年全部銷售額為336.9萬元,其中廣告服務費發票銷售額273.5萬元。C公司按照10%的比例申報增值稅加計抵減,全年共加計抵減進項稅額10.8萬元。企業所得稅處理時,C公司確認的“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為0。經稅務部門核實,該公司未將享受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財政部會計司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明確,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主表中的“利潤總額”,包括“其他收益”。
核查中,C公司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屬于財政性資金。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額屬于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但是,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并不意味著可以直接按照不征稅收入進行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明確規定,只有當財政性資金同時滿足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等三項條件時,才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很明顯,增值稅加計抵減額并不符合上述條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C公司最終調整企業所得稅申報,補繳相應稅款。
(作者:蔡熙林 陳俊峰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