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稅務規范性文件關系到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關系到稅務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統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涉及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在公布失效廢止的1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因為稅務部門持續推進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規范表證單書,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規范化服務要求〉的通知》(國稅發〔1998〕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表證單書(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891號);有的文件規定的任務已經完成,文件內容已過時效,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號);有的文件隨著稅收立法完善已不適應征管需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志的通知》(國稅發〔2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