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于或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2024年06月05日來源:深圳市稅務局財稅服務
問: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于或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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