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煙物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6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以及生產電子煙用煙堿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含絲、末、粒狀,下同)等煙草專賣品的倉儲、分揀、運輸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進出口相關企業及相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建立相對固定的物流節點,嚴格規范倉儲、分揀、運輸和配送等業務,依托電子煙相關信息系統,做好數據信息的采集、維護、上傳等工作,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立健全規范高效、安全可控、平穩有序的電子煙物流體系,推動電子煙物流相關規劃、標準制訂和新技術手段應用,促進電子煙物流順暢規范。
第二章? 電子煙生產環節物流管理
第五條? 運輸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的,應當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執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條? 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簽訂的交易合同(包括訂單,下同)內容制作相關物流單證,并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七條? 運輸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煙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貨物抵達目的地后,收貨方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和發貨方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并將到貨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八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庫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交易合同的關聯關系,并及時在電子煙產品追溯平臺上傳相關信息。電子煙生產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內容制作相關物流單證,并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臺。
運輸電子煙產品的,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煙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條? 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運輸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向物流服務供應商明示承運或者提供服務的產品對象,并明確物流服務供應商的責任。
第三章? 電子煙產品批發環節物流管理
第十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遵循規則透明、路徑清晰、節點明確、運轉順暢的要求,合理規劃物流體系,嚴格控制物流費用,實現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配送等全流程高效節約運行。
第十一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在屬地區域內指定一個或多個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中心,負責電子煙產品的集中倉儲、訂單分揀、中轉運輸及配送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煙產品倉儲業務,建設電子煙產品倉儲分揀中心應當優先選擇對現有物流配送中心進行適當改造。現有物流配送中心不具備改造條件或其場地不能滿足電子煙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應當選擇本企業現有富余物流資源進行改造。現有物流資源不能滿足電子煙產品物流運行需求的,可租用其他物流資源。
第十三條? 電子煙產品抵達倉儲分揀中心后,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和發貨生產企業的發貨信息,檢查物流單證是否齊全、貨物與物流單證是否一致,并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臺。在電子煙產品入庫時應當掃碼登記,并及時在電子煙產品追溯平臺上傳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應當自主負責電子煙產品分揀業務,根據電子煙產品種類和包裝特點,設置相應分揀場地,確需配置設備的,應當優先利用閑置設備資源。
第十五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在產品出庫分揀時應當掃碼登記,建立產品二維碼與零售訂單的關聯關系,并及時在電子煙產品追溯平臺上傳相關信息。電子煙批發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內容制作相關物流單證。
電子煙批發企業可自主或者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配送。配送時應當隨附物流單證,配送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煙草專賣許可證所載相應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電子煙批發企業采購物流服務進行電子煙產品配送的,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物流服務供應商,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遵守采購管理、廉潔自律等相關規定。選擇的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質材料齊全有效。具有相應經營范圍,具備承接相應業務所須具備的資質。
第十七條? 電子煙產品抵達電子煙零售點后,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根據零售訂單,檢查電子煙產品與零售訂單是否一致,并進行電子煙產品收貨確認。
第十八條? 電子煙產品的配送工具應當干燥、清潔、無異味。配送過程中,配送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潮、防曝曬、防擠壓、防劇烈振動等條件,電子煙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運。
第四章? 電子煙進出口環節物流管理
第十九條? 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進口企業發貨時應當根據交易合同內容制作相關物流單證,并將物流單證和物流信息及時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二十條? 進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運輸,應當隨附物流單證及進口報關、清關單據,運輸貨物的信息應當與物流單證、進口報關和清關單據、煙草專賣許可證所載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應當從電子煙生產企業倉庫直接運輸至海關指定地點。
如需從電子煙生產企業倉庫轉移至境內其它倉庫的,應當由發貨方將倉庫信息和移庫產品有關信息報送至倉庫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貨方應當每月向倉庫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庫存數量。
第二十二條? 運輸出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應當提前在交易平臺進行備案,并隨附交易合同等相關單據。完成報關、清關后,出口備案企業應當及時將報關、清關等相關單據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上傳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未按要求上傳相關信息或者信息不一致的,相關企業或者物流服務供應商不得運輸。
第二十四條? 貨物與到貨物流單證信息不符的,到貨物流單證不齊全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貨物運輸、配送的,相關方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交易平臺。
第二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輸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進出口相關企業及相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應當配合物流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對電子煙運輸等物流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可通過12313煙草市場監管服務熱線進行投訴舉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電子煙用煙堿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存放電子煙產品、霧化物的倉庫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產品倉庫之間應當有物理隔離,保持干燥、通風、避光、清潔、無異味等。電子煙產品、霧化物應當離地、離墻碼放,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物流單證包括發貨單、配送單及其他相關票據和憑證等。物流單證應當包含發貨方、收貨方、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物流服務供應商等有關信息。
一份交易合同可分解為多份物流單證,物流單證所包含貨物信息應當與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