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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

2023年11月06日來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策資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二〇號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日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便利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機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以及其投資的企業的保護工作。

前款所稱投資者,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內投資設立或者收購企業的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在前海合作區內依法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前海合作區應當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有關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全面落實國家關于保護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自由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等方面的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投資者保護具體創新措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負責具體實施、協調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轄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港澳行業協會、商會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辦事處,促進企業家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投資便利

第六條  建立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制度,對市場準入政策執行情況開展常態化監測和評估,保障市場準入制度全面落實。

第七條  前海合作區深化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商事登記程序,提升登記服務水平,營造更加寬松便捷高效的投資環境。

第八條  前海合作區建立并實施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對于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重大公共利益領域之外的特定行業許可經營項目,市場主體書面承諾其符合許可經營的標準和條件,并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行政許可。

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制定。

第九條  前海合作區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應用,企業在辦理除營業執照變更、注銷、換發業務外的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時,均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條  根據國家產業發展和前海合作區建設發展需要,編制、發布并動態調整重點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企業和投資者積極參與前海合作區重點產業的投資、開發和建設。

第十一條  按照產業類型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分類,依托大數據實現惠企政策精準推送。

應當優化惠企政策落實機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即可直接享受相關投資優惠。

第十二條  應當利用區位優勢和現代服務業集聚的產業優勢,聚焦金融、商貿物流、信息、科技、文化創意、商務、航運、公共服務等領域,吸引國內外知名服務商在前海合作區投資發展。

第十三條  推進前海政務服務平臺線上線下一體化建設,在前海政務服務平臺設立企業開辦服務專區,優化一網通辦系統,實行多部門業務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港澳設立跨境服務網點,提供商事登記、稅收優惠等政策解讀和業務咨詢服務,提升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前海合作區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四條  前海合作區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落實國家關于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自由匯入、匯出的規定,并確保實現匯入、匯出無遲延。

第十五條  應當加強與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的聯系溝通,推動商業銀行為前海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

第十六條 前海合作區符合條件的港資商業銀行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共享其香港母銀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區投資、就業和生活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

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與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單位的聯系溝通,支持前海合作區的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征信合作,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會同海關等部門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在前海合作區推進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豐富完善跨境數據應用場景,實現跨境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提升跨境貿易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章 權益保障

第十八條  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轄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企業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及時、公正保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條  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前海合作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明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依法落實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制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二十條  應當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完善政府采購流程,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應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持續優化前海合作區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規劃布局指導、專利申請預審、專利權評價報告預審、一站式協同保護、專利導航預警、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會同市知識產權、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貿易促進機構,支持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深圳分中心在前海合作區健全海外風險預警監控、海外糾紛信息共享和海外維權服務機制,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服務。

第二十三條  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受到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影響,向報告有關情況的,會同相關單位,為企業應對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會同市商務主管部門在前海合作區布局設立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站點,并同步設立線上投資權益保護工作平臺,協調解決企業和投資者投資相關權益保護問題。

第二十五條  牽頭建立前海合作區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加強相關單位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第二十六條  應當每年公開發布關于前海合作區投資環境的白皮書。白皮書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情況、滿意度測評情況、企業負擔監測情況、投資環境改善情況、有關典型案例、涉及的重大問題和改進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推動建立健全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全面實行清單式監管和聯合檢查制度,實現執法信息共享和處理結果互認。

第二十八條 對前海合作區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積極采取宣傳引導、合規指引、行政提示、行政約談、行政告誡等柔性監管方式,引導企業合規經營。

第二十九條  建立企業合規公共服務平臺,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企業提供合規風險測評服務,引導企業制定合規管理規范,建立合規風險防范報告機制,形成合規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數據跨境流動分類分級監管,編制數據分類分級監管目錄,明確監管標準,促進數據安全高效流通。

第三十一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性質的公平競爭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競爭委員會),公平競爭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前海合作區有關公平競爭制度的規劃、計劃等政策文件;

(二)組織調查、評估前海合作區市場競爭狀況,發布調查評估報告;

(三)組織檢查前海合作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組織開展前海合作區公平競爭合規宣傳和案例指導;

(五)開展與港澳等境外公平競爭委員會的溝通交流,推動與港澳等境外公平競爭規則的銜接;

(六)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及公平競爭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在前海合作區探索建立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獨立審查制度,實行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措施會審。具體辦法由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平競爭委員會可以組建專家咨詢庫,吸收港澳專家學者、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等參與行業競爭狀況第三方評估、課題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和執法案件論證等工作。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四條  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鼓勵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業務機構,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聯營,培育和發展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企業合規管理等法律服務機構,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五條  應當協調前海合作區相關單位、部門和組織,建立民商事糾紛化解聯動工作機制。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前海合作區建設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臺,強化訴訟、調解、仲裁程序的銜接配合,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三十七條  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應當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的合作交流,健全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通過合作方式引進境外知名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涉外民商事仲裁、調解業務。

第三十八條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前海合作區的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加強與境外調解組織的交流協作,吸收符合條件的境外調解員參與國際民商事糾紛調解。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探索吸收符合條件的港澳調解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對其出具的調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司法確認。

第三十九條  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牽頭推進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改革,拓寬域外法查明渠道和方式,支持港澳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為案件審理提供法律查明協助,強化域外法查明和適用在保護跨境商業投資主體合法權益中的應用。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裁判規則,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探索在前海合作區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等方式為參照確定損害賠償額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市場主體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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