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落實《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實施以來,在提高市場主體誠信意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隨著機構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暫行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列入的監管領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達告知程序不完備;三是列入期限較長;四是信用修復制度不健全。因此,《暫行辦法》亟須修訂完善。另外,散見于原工商、質檢、食藥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也需要進行梳理整合,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要求,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9號文件),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各部門按照依法依規、準確界定范圍、過懲相當、保護權益的原則,修訂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
在這個大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通過依法依規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領域和情形、明確列入標準、強化信用約束和懲戒、規范列入程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進一步健全完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信用監管新格局。
二、《辦法》修訂的意義是什么?
修訂出臺《辦法》,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規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是市場監管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是信用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實施信用約束和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是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進一步強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現“利劍高懸”,促使市場主體知敬畏、存戒懼、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意識和水平,對提升市場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高質量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修訂工作堅持依法依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聚焦重點領域的原則,構建統一規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的要求,嚴格限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設列領域范圍,聚焦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領域,著力解決群眾痛點、治理難點。規范程序,規定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懲戒措施限定在現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范圍,避免失信懲戒泛化、濫用。貫徹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激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四、《辦法》規定了哪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領域?
《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辦發〔2020〕49號文件要求,將設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領域嚴格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重點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痼疾頑癥出重拳、下猛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
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標準是什么?
為避免過罰不當、小過重罰和失信懲戒措施濫用,《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列入標準: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中,較重行政處罰的設定參考《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類型,主要包括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行政處罰。
同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時還應當綜合考量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屬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方可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確保客觀公正。
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程序是什么?
考慮到列入情形大多數以行政處罰為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關告知、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序一并實施,由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認定。這樣便于執法辦案人員綜合考量當事人主觀惡意、違法頻次、違法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法、全面、準確地認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同時,為加強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行為的規范和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確保列入決定依法合規、穩妥審慎。
七、《辦法》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當事人權利影響較大。按照正當程序的法治原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享有告知、送達、異議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同時賦予當事人復議和訴訟權利。
八、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復程序和條件是什么?
為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等明確了申請提前移出(信用修復)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對當事人有效懲戒,又給予當事人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辦法》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后,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同時,對申請提前移出時提交的材料、工作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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