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2023年申報指南》的補充說明
為做好2023年涉稅服務業專項資金申報工作,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深前海規〔2023〕4號)(簡稱《措施》)《<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2023年申報指南》(簡稱《申報指南》)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關于《申報指南》第四部分“申報條件”第(一)項對應的“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申報主體的實際管理部門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時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面積按不低于企業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人均10㎡核算。
二、關于《申報指南》第六部分“申報材料”第(二)項“分項材料”之獎勵條款“第2條”對應的“新遷入”,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將注冊地由前海合作區外遷入,或實際經營地由前海合作區外遷入(在前海合作區內采取住所托管方式進行商事登記,原實際經營地址不在前海合作區內,2022年1月1日后遷入前海合作區實地經營)。如為實際經營地新遷入的,應提供住所變更前與變更后的營業執照(住所應由托管地址變更為前海合作區內的實際經營地址)。
三、關于《申報指南》第六部分“申報材料”第(二)項“分項材料”之獎勵條款“第6條”對應的“營業收入”以及“第14條”對應的“利潤總額”,是以申報主體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申報主體的下屬公司獨立申報本《措施》支持的,其下屬公司在申報認定當年核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不再計入上級公司的統計核算。
特此說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