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程序的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加強知識產權源頭保護,強化知識產權申請注冊質量監管的部署,幫助經營主體了解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相關法律規定及審查流程,引導商標申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編寫了《關于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程序的指引》,供相關經營主體參考使用。
按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并以使用在先原則為補充,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一天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出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為幫助商標申請人了解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規則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制定本指引。
一、正確理解商標注冊同日申請
本指引所稱“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提出注冊申請的情形。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程序旨在解決商標申請權不確定的問題,同時,為使申請人對可注冊性有合理預期,在此階段對商標申請進行預先審查。
為充分平衡“以注冊為主、使用為補充原則”“申請主體意思自治”及“效率兼顧”等因素,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商標注冊同日申請采取階梯式審查模式。
二、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的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補送使用證據階段
第一階段為補送使用證據階段。該階段主要目的在于判斷在先使用情況,能夠證明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的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各方申請人均未提交使用證據或者提交的使用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先使用的,該同日申請商標進入下一階段審查程序。
對同日申請商標,商標審查部門會同步審查和簽出,同一天向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各方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用以證明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申請人未提交使用證據或者提交的使用證據無效的,視為未使用。
僅一方申請人在期限內提交了真實有效使用證據的,實際使用的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駁回未使用的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注冊申請。各方申請人均在期限內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使用證據,且使用日期不同的,使用在先的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駁回使用在后的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各方在補送使用證據階段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其中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申請、與其他各方申請人的申請已無沖突商品或者服務的,可不再通知申請人另行協商。
(二)第二階段:協商階段
第二階段為協商階段。各方申請人均未在先使用或者無法確定在先使用情況,但通過自行協商能夠確定商標申請人的,協商確定的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該同日申請商標進入下一階段。
各方申請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自行協商商標申請權的歸屬,并報送書面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無效的,視為協商不成。
各方申請人在期限內協商一致并報送書面協議的,協議內容確定的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駁回或者準予撤回其他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申請。
(三)第三階段:抽簽階段
第三階段為抽簽階段。對于各方申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進入抽簽階段,通過抽簽方式確定商標申請權。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明確的抽簽方式、時間、地點參加線上或者線下抽簽。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
僅有一方申請人按照規定時間參加抽簽的,該方申請人獲得商標申請權,駁回其他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申請。各方申請人按規定時間參加抽簽的,依據抽簽結果,中簽者獲得商標申請權,駁回其他申請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申請。各方申請人均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抽簽的,駁回或者部分駁回各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申請。
在《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發出前,因同日申請商標轉讓至同一主體名下、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刪減商品等原因,導致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事由已不存在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流程終止。《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發出后,申請人未參加抽簽,即使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事由已不存在,仍視為放棄申請。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商標抽簽后應按抽簽結果進行審查。
三、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程序的例外情形
(一)具體例外情形
在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程序中,原則上應先確定商標申請權的歸屬,待商標申請權歸屬確定后再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全面實質審查,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存在穩定的在先注冊商標
同日申請一方及同日申請各方以外的他人在沖突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上已獲準注冊相同商標,且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時該在先注冊商標權利未處于注銷、撤銷、無效宣告程序中。這種情形下將直接引證在先注冊商標對同日申請商標予以部分或者全部駁回。
2.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注冊,直接依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予以駁回。
3.違反商標法第四條
同日注冊申請被認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直接依據商標法第四條予以駁回。
4.其他確需直接駁回的
(二)具體例外情形舉例
1.“雷神山”商標搶注案
多家企業和個人搶注“雷神山”“雷神山醫院”商標構成商標注冊同日申請。“雷神山醫院”是武漢抗擊疫情前線醫院
名稱,是疫情防控期間全社會輿論關注焦點,是全國人民團結一心,抗擊疫情的重要標志之一。雷神山醫院以外的申請人將 “雷神山”作為商標注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該系列同日申請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2.“冰墩墩”商標搶注案
深圳某公司與河南某公司在第3類“洗面奶”等商品上因
搶注“冰墩墩”商標構成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北京 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在第3類全部商品類別上在先申請注 冊了“冰墩墩”商標。該組同日注冊申請有穩定的在先權利,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3.惡意制造“摩飛”相關同日商標案
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應避免人為地制造同日申請商標,對于此類故意制造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的,除商標申請會被駁回外,若存在擾亂商標注冊或者管理秩序、竊取他人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信用懲戒。
山東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申請注冊了“摩飛”“MORPHY RICHARDS”和“摩飛電器”等 86 件同日申請商標。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的一方申請人為另一方申請人股東,申請雙方存在關聯 關系。且上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在先商標權利障礙大部分被同日申請的一方提出撤銷、無效宣告等申請。商標注冊同日申請雙方在對在先的“摩飛”“MORPHY”等商標提出撤銷等申請后,又提出大量與之相同的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其申請均構成惡意制造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情形,依照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予以駁回。
4.代理機構惡意制造同日商標案
商標代理機構在從業中不得與其主要從業人員或者控制的其他實體人為制造同日申請商標。如發現存在故意制造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可能的,應主動告知申請人存在的駁回風險,引導申請人通過提交暫緩審查申請或者其他合規方式申請注冊。
張某作為長沙某商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同日又以自然人身份累計申請了多件商標,與多個不同的申請人構成了45組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在全部45組同日申請中,有33組同日申請的另一方申請人委托了張某所在的代理機構代理。上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存在在先商標權利障礙被該長沙商標代理機構的控股公司或者由該長沙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出撤銷、無效宣告等申請的情形。
張某與其所在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人共同提出大量同日申 請,構成惡意制造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情形,依照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予以駁回。
四、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程序的注意事項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及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程序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應當在答復過程中按照通知書所載要求進行規范回文、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提供的協商文件應符合協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得弄虛作假,提交虛假、偽造或者經篡改的文件材料。
(二)關于商標使用證據的效力
1.商標使用的概念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主要指將相關標志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使用行為,應當符合真實、公開、合法等要件,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等。
2.對使用證據的總體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當真實有效,不得提交虛假證據,證據之間不應相互矛盾。
3.對使用證據形成時間、使用類別和標樣的要求
申請人所提交使用證據的形成時間,應限于在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能夠證明,其在先使用的類別應與同日申請商標指定的類別相同或者類似。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能證明是對同日申請商標的使用,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同日申請商標需要具備同一性。
4.對使用證據中使用人的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應能證明,商標實際使用人為商標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商標申請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應當同時提交商標許可使用證據。
5.對使用證據提交的程序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使用證據補送。申請人應在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使用證據的提交。報送使用證據時應將使用證據材料與《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原件一并交回。
(三)關于協商
1.對協商協議的總體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協商協議需清晰記載商標申請號、商標名稱、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等必要的商標信息。各方申請人應當 在協商協議中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協商協議簽訂日期。
2.對協商協議實質內容的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協商協議中需要明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中的申請權屬于某一方申請人,且不應造成權利沖突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等情形。商標共存協議不屬于協商協議。
3.對協商協議提交的程序要求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商標協商協議。報送書面協商協議時應將書面協議與《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原件一并交回。
(四)關于抽簽
1.對抽簽程序的總體要求
各方申請人應認真閱讀《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通知書》及《商標注冊同日申請抽簽須知》內容,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地點按時參加,并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對抽簽主體的限制
參加抽簽的主體為接受商標申請人委托的代表人或者代理機構的,不得同時接受兩方及以上申請人的委托。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組的雙方(或者多方)申請人參加抽簽。
(五)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積極主動行使權利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程序環節多、流程長,實務中,常出現因申請人被動答復延緩審查進度的情形。在各階段通知書送達中也經常出現收寄地址不正確、寄出公文被退回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需要將送達方式由郵寄送達改為周期為 30 日的公告送達,且公告送達的次數越多,程序持續的時間也會越長,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程序的運行將持續低效率運行。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主動配合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收寄地址,確保聯系暢通、文書送達準確無誤,盡量避免因溝通不暢、送達退信等問題而導致的程序拖沓,進展緩慢。
(六)商標注冊申請人應避免與其關聯主體提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
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客觀上會延緩商標注冊審查周期,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商標注冊同日申請審查歷經多個階段,等待審查結論所需的時間受送達、回文等因素的影響較大。經營主體應科學選擇商標申請及發展策略,提前合理確定商標申請主體,盡量避免出現與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其他主體提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